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十二章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建私房,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猥亵、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破坏国家的动物、植物资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危害人民健康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破坏生产、交通、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的,对煽动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抢夺、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军用和警用武器装备或者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伪造户口,伪造、变造身份证、护照或者出卖户口、身份证、护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抢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丧失原则,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在社会管理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