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