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