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伪造户口,伪造、变造身份证、护照或者出卖户口、身份证、护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