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抢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