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抢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