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