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