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五十条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危害人民健康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生产、销售其他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