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