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一人,且为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或者实务经历。组… 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具体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的… 第八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其负责人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十三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三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独立仲裁体育纠纷。 第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仲裁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八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四年。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仲裁员培训和考核标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统一免费发放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国外体育仲裁机构和国外体育组织的沟通交流,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