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一人,且为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或者实务经历。组成人员一般聘期为四年,由体育总局聘任并颁发聘书。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任职管理规定的,由体育总局予以解聘。组成人员因辞职、岗位变动、解聘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任职管理规定的,由体育总局予以解聘。组成人员因辞职、岗位变动、解聘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