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章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一人,且为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或者实务经历。组… 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具体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的… 第八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其负责人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十三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