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全体会议的,应当召开。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方式由章程规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