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需要,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但仲裁地仍为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