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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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