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