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