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