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