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一节 抢险救灾 第八十九条 当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或者经上级批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遇有突发性灾害和险情,来不及请示时,应当边组织边… 第九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通常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九十一条 警备警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时,主要负责: 第九十二条 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受领任务后,应当进行动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抢险救灾中,必须听从指挥,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坚决完成任务,同时注意安全,预防事故。 第二节 集会 第九十三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指示或者经上级批准,负责组织驻军集会及参加地方集会。 第九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集会活动,应当规定驻军单位的与会人数、着装、车辆标志、行驶路线和注意事项等,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警卫勤务。 第九十五条 驻军参加集会活动,应当遵守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集会期间,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秩序,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的指示,负责组织驻军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应急措施和应付紧急情况的预案,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必要的演练。 第九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及时通报驻军各单位。 第九十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组织武装巡逻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条 警备执勤人员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一百零一条 在补兵退伍及春节运输高峰期间,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驻军派出人员协助地方有关部门维护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秩序。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