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节 集会 第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十三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节 集会 第九十三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指示或者经上级批准,负责组织驻军集会及参加地方集会。 第二节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