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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节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节 集会

第九十三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指示或者经上级批准,负责组织驻军集会及参加地方集会。 第九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集会活动,应当规定驻军单位的与会人数、着装、车辆标志、行驶路线和注意事项等,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警卫勤务。 第九十五条 驻军参加集会活动,应当遵守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集会期间,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秩序,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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