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一百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一百条 警备执勤人员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