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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节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的指示,负责组织驻军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应急措施和应付紧急情况的预案,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必要的演练。 第九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及时通报驻军各单位。 第九十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组织武装巡逻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条 警备执勤人员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一百零一条 在补兵退伍及春节运输高峰期间,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驻军派出人员协助地方有关部门维护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秩序。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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