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及时通报驻军各单位。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