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十九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组织武装巡逻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