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十七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应急措施和应付紧急情况的预案,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必要的演练。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