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十六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的指示,负责组织驻军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节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