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在执行临时警卫勤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军事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擅离职守。

泄露重要警卫目标的秘密。

制造假情况欺骗上级。

违反规定使用武器。

危急时刻贪生怕死、畏缩不前,致使警卫目标遭到损失。

其他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