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警卫勤务,指根据上级指示,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警卫勤务。 第八十二条 警卫勤务分为常设警卫勤务和临时警卫勤务。常设警卫勤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临时警卫勤务,通常由隶属于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部(分)队担任,兵力不足时,报经上级批准,由驻军单位增派部(分)队担任。 第八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在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时,必须: 第八十五条 警备分队指挥员在组织指挥本分队完成受领的临时警卫任务时,必须: 第八十六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其职责: 第八十七条 卫兵由经过训练的士兵担任,受领班员领导。其职责: 第八十八条 在执行临时警卫勤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军事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