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警卫勤务,指根据上级指示,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警卫勤务。 第七章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