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二条 警卫勤务分为常设警卫勤务和临时警卫勤务。常设警卫勤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