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三条 临时警卫勤务,通常由隶属于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部(分)队担任,兵力不足时,报经上级批准,由驻军单位增派部(分)队担任。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