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在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时,必须:
下达警卫任务。
指导督促警备部(分)队拟制警卫执勤方案。内容包括:警卫目标的名称、性质、特点、要害部位,周围地形、社情及友邻情况;任务区分和兵力部署;指挥关系和通信联络保障,信(记)号规定;与友邻的协同和联络方法;对各种情况的处置办法;执勤规定和要求等。
检查警卫勤务落实情况。包括:警卫兵力部署、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武器装备器材的保管与使用、执勤人员的政策法纪观念与业务素质、执勤分队食宿的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