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五条 警备分队指挥员在组织指挥本分队完成受领的临时警卫任务时,必须: 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拟制警卫执勤方案。 根据警卫执勤方案进行编组。 进行动员和必要的现地勘察和演练。 经常对执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