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通常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驻军通报险情或者受灾情况。

根据上级指示和受领的任务,研究拟制抢险救灾实施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依据实施方案,组织抢险救灾部队指挥员现地勘察,区分任务,明确指挥、协同关系和救灾物资器材保障。

督促、检查中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