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