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