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