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的;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