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的;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