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