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