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