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