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