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