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