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