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