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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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 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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