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获得国家级产品检测资质,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
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
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3年以上检测经历;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获得国家级产品检测资质,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
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
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3年以上检测经历;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